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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章 浩然正气,大公无私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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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高明曲折之处。

唯有设计此案的沈树人,听完后暗赞顾炎武的急中生智、旁征博引。

这番话实际上是司马光在《资治通鉴》的原文里,发表的一段评论。但司马光的儒学地位不够高,所以顾炎武不引他。而南宋时,朱熹写过《资治通鉴纲目》,这几句话他并没有修改,直接把司马光的话抄过来了。

顾炎武不说是司马光说的而说是朱熹说的,给张学曾的台阶就顺畅多了。

“身边留个读书破万卷的家伙帮我要做的事情注释、寻找依据,看来还挺好用的。记得顾炎武历史上科举也是屡试不第,好像这次乡试考完后就放弃了,到时候趁着这个案子重谢他一下,延揽给我当师爷也挺不错。”

沈树人心中暗忖,已经动了把顾炎武因为正式幕僚的念头。

他自己擅长计谋,但读古书太少。找个人帮他把很多暗黑的谋略润色粉饰一下,名实兼收,绝对很有必要。

而另一边,董良还在左支右拙、试图做最后的抵挡,但也都被轻易瓦解。

只听顾炎武侃侃而谈地乘胜追击:“孟子曰,民之为道也,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。苟无恒心,放辟邪侈,无不为已。及陷乎罪,然后从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焉有仁人在位,罔民而可为也!

我《大明律.户律》力求田宅典身须有公契、责罚私契,正为孟子恒产恒心之义。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,言不顺则事不成。

至于董良说董小娘子知情、应该告知过沈林,但沈林确不知情——此事学生觉得也不奇怪,因为董小娘子与董良和沈林所签契约,内容本就不同。

请府台再细看这两份契约——董良要董小娘子在丧期内便偷偷议亲,此事有违孝道,董小娘子自然不敢明从,最多只是迫于形势,虚与委蛇。

沈林之契约,却只写明要董小娘子以将来劳力偿债,并不涉及娶纳或以色侍人,故而董小娘子公然允之亦不违孝道。古之孝子孝女,便多有‘卖身葬父、卖身葬母’之义举,只要卖身不是以娶纳淫乐为约,而是以出卖劳力为约,有何不可?

董小娘子只是一时喜从天降,忘了前约。纵然有毁约,也只需依《户律》责其退赔董良银钱即可,董小娘子与董家绣庄的归属,却是不容置疑的!”

听完顾炎武的滔滔雄辩后,苦主董良这下算是彻底傻了眼,再也说不出半句抗辩。

连知府张学曾都听得有些热血沸腾,差点儿以为自己判案是在为名教光大了。

对啊!这事儿说破天去,董白也不过是一个“违约”,违约就按户律让她赔钱好了!蔡守信夺什么人闯什么宅啊!

张学曾赶紧一查,然后又发现,董良和蔡守信父子,这几年其实也没为董白付过多少外债,只是在那儿拖延扯皮挡债主,简直是不见兔子不撒鹰,太刁钻了。

所以,要想核定“董良一家因为董白的违约,而遭受的实际损失”,也很难界定出来,他们都没实际给钱,有什么好损失的?

这等有欺负故主孤女寡母嫌疑的恶徒,不彻查就不错了,所以连赔钱的环节,一番拷问后也是轻松揭过。

沈树人没追究他赔沈家受伤家丁的汤药费,就很不错了。

……

搞定大案之后,张学曾内心也是舒畅了些。

不过这个案子比较离奇,明明是一方死伤了人命,但被告最后却是无罪,这无论如何都是要上报南京刑部、全案详细复查的。

毕竟这个判决很曲折,跟常理之间的不同之处,不是三言两语解释得通。

平时就是审一年的案子,都没有涉及到名义定性那么复杂的。

回到后堂,他就跟徐友亮商议,后续流程该如何走、该缓还是急。

徐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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